范文(精选7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范文(精选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
为贯彻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要求,结合《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应急预案。本预案与《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配合使用。
一、工作原则
按照台风到来前以“防”为主,台风到来时以“避”为主,台风过后以“救”为主的原则,有条不紊地开展好防止台风正面袭击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
xx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的应急处置工作在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三、各部门职责
当接到台风袭击的的预警通知后,在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迅速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防”、“避”、“救”的准备与实施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1.机场办公室: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及时通报公司领导和机场各部门。在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启动预案,安排人员值守,承担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现场指挥中心: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和启动预案通知后,及时会同机场建设管理处、机务保障处和安检站,做好停场飞机、机坪设施设备的系留、加固或移除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3.航务管理中心: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做好预达航班备降和在场航班转场的联络事宜;导航台站点的防风除险、排水加固等工作;做好应急通讯保障;按照局方要求落实机场航管防止台风正面袭击的预案内容。
4.机务保障处: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按照《机务保障处防风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系留停场航空器,特种车辆要入库存放,对不能入库存放的特车应远离系留的航空器,停放在背风处,要设置好刹车并添加轮挡。机坪上的设备设施也要采取防风措施防撞锥入库,牵引杆和工作梯要入库或者系留,防止被风吹动,损坏其它的设施,规划方案《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应急预案》。加强工作人员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5.机场建设管理处: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加强对供电系统的防护工作,做好电力抢修准备,确保供电正常。机坪上的设备设施要采取防风措施。大风过后,立即巡视飞行区场道、灯光设施,为机场开放做准备。
6.安检站: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做好廊桥加固系留,防止出现意外。
7.货运中心: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对货运仓库外的货运设备设施采取防风措施,将机坪上的货运设备设施转移至货运仓库。
8.机场公安分局: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及时将消防车辆和空防警卫车辆全部入库或者停放在背风处,要设置好刹车并添加轮挡。全体干警处于待命状态,随时听候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的调遣,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9.其他部门:根据《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的职责要求,待命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四、工作要求
1.责任到位,分工明确。机场各部门可根据《xx机场防汛防台抢险应急预案》和《xx机场防止台风正面袭击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将预案确定的各项防台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和灵活高效的联络反应机制。
2.准备充分,措施有力。各部门要根据防台预案组织经验丰富的得力人员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当强台风正面袭击机场或影响机场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集结待命做好临战准备,应急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等布置到一线,以便紧急调用。及时向市应急办汇报,联系的社会化储备的应急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应急准备。
3.加强警戒,及时处置。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人员掌握和研制汛情动态,遇到超警戒、异常或险情及时报告,并抓紧组织疏散、修复、加固,遇到紧急情况,在报告上级的同时,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抓住有利时机,实施紧急处置,消除隐患。
4.应急值守,通信畅通。在接到台风袭击的预警通知后,防汛防台抢险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各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防台风工作负责人员手机昼夜开启,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力、灾情以及次生灾害,及时开展会商,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五、附则
1.本预案由机场公司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停机坪发生的油料溢流泄漏事故,规范停机坪溢油后各单位信息传递、协作能力、反应速度、应急处置等有关事宜,根据局方有关规章要求和威海机场运行实际,制订本预案,机场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机场停机坪发生的各类油料溢流泄漏事故。
二、处置原则
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可分为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和地面保障设备油料溢流泄漏。
当发生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责任部门与机场建设管理处立即根据现场情况着手清理,有关部门根据处置小组要求协助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部门到机场财务室结算。当发生保障设备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设备所属单位在机场建设管理处的指导下,立即根据现场情况着手清理,所需物料由机场建设管理处提供,清理费用由设备所属单位到机场财务室结算。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
一旦发生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即由机场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现场指挥中心、机场建设管理处、机务保障处、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和责任部门等单位组成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停机坪溢油事故处置实施统一指挥,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监督各责任部门的预案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现场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中心值班员协助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开展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2.工作职责
①现场指挥中心:承担停机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做好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准备与实施。
②机场建设处:负责吸取、阻挡溢油物资的准备与提供;组织清理溢油现场,监督各单位在清理溢油现场的行为,验收清理现场,使其符合适航要求。
③航务管理中心:信息通报,经授权发布机场临时关闭、开放或暂停使用事故区域的通告。
④机务保障处:负责协助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器的技术检查、维修,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协助清理溢油现场,对机位是否符合适航要求提出意见,协助现场医疗急救用救护车准备工作。
⑤机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处置、火灾预防和设置安全警戒线,维持现场治安,疏导交通,协助清理溢油现场。
⑥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向机场现场指挥中心通报溢油情况信息,负责吸取、阻挡溢油物资的准备与提供,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负责清理溢油现场。
⑦安全检查站:负责航空器监护、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车辆接近现场。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⑧候机楼管理处:溢油现场航空器的旅客安排。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⑨货运中心:溢油现场航空器的货物、行李、邮件安排。做好提供人员支援的准备。
⑩安全监察处:航空器溢油事故现场调查部门,根据有关规章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规划方案《机场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预案》。
四、处置基本程序
1.机场当日值班领导
①接报后迅速进入现场指挥中心实施指挥,发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②亲自前往或指派现场指挥中心人员现场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③对现场情况及时做出果断决策,视情进一步指令有关部门行动。
④报告机场公司主要领导。
⑤评估污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消除建议。
2.现场指挥中心
①通知消防救援、公安警戒、医疗救护到现场戒备和待援。
②报告机场当日值班领导,进行处置现场的联络协调。
③将情况向塔台通报,视情暂停使用该区域。
④视情向有关部门建议或指示疏散航空器上的旅客。
⑤视情通知有关部门转移现场或附近的航空器和地面设备。
⑥根据场务部门请求,经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同意,调动有关部门的人员支援溢油清理现场。
⑦制作详细地应急指挥现场工作记录。
3.机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①接报后,迅速派出消防车到达现场戒备,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在距溢油地点至少50米范围设立警戒线,严禁出现明火。
②根据现场情况,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行使独立消防指挥权,如有必要,使用泡沫覆盖溢油现场。
③监护加油车和其它车辆驶离现场。
④在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组织下进行现场溢油清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⑤当恢复正常后,报告现场指挥中心。
4.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
①接报后,通知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清理。紧急调运阻挡溢油物资,确保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②及时向塔台和现场指挥中心通报现场情况。
③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消防大队等部门利用吸油毡、泥沙、沙包、木屑、消防锹、消防瓶等物资、工具处理泄露的油品或冲洗油迹,防止溢出的油料进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④事故处置结束后,经机场当日值班领导同意,消防大队在现场警戒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理现场。
⑤监督各单位在清理溢油现场的行为,验收清理现场,使其符合适航要求。
5.安检站
①接报后,增派人员做好航空器的监护工作,协助机场公安做好航空器周边警戒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
②经停机坪溢油应急处置小组同意,开放并值守2号道口,保持应急通道安全、畅通。
6.机务保障处
①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器进行技术检查,协助机组关闭相关装置。
②做好特种车辆和设备的征调任务,确保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清理。
④随时向现场指挥中心和塔台通报处置情况。
7.中国航油威海供应站
①立即停止加油,车辆熄火。
②溢油时,立即报告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③通知机组人员。
④要求其他在溢油区域内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要求停止运转溢油区域内的地面动力装置、空调装置和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及其他车辆和设备。
⑤尽可能拆卸所有胶管。
⑥在安全有保证前提,或在消防队的监督下将加油车转移出溢油区域。
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出的油料进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8.航务管理中心(塔台)
①接到现场指挥中心通报的航空器溢油情况后,通过与机组和机场建设管理处(场务)联系,按规定及时发布航空器情况通报,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发布临时关闭、开放或暂停使用事故区域的通告;
②随时与现场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9.候机楼管理处做好旅客安置工作。
10.货运中心做好货物、行李、邮件的处理工作。
五、事故调查与取证
由机场有关领导、安全监察处和机场公安分局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听取飞行机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做出有陈述者签字、有详细联系方式的正式记录,同时组织现场其他人员做好现场证据保护工作,详细记录应急指挥工作情况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六、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1.根据本预案分工,各部门均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到权责分明,进一步细分处置任务,力求做到处置稳妥有序。
2.各相关单位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应急处置航空器溢油期间无论哪个部门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我市民用航空器在市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共四级。
1.5.1I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级):
(1)民用航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及重大事故;
(2)航空器在执行专机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5)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造成巨大损失,或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7)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1.5.2II级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
(3)航空器发生事故,并且受伤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5)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5.3III级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II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通用航空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外国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4)航空器事故对重要地面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5)运输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6)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1.5.4IV级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IV级):
(1)民用航空发生造成1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
(3)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2风险评估
航空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难以预测及灾难性,死亡率极高。以起飞和着陆阶段最多,失事地点以机场及其附近最多,且火灾型航空事故的伤亡较非火灾型事故伤亡更为严重。造成航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恶劣的天气条件、飞机的机械故障、飞行员操作失误、地面指挥及勤务保障过失、飞鸟撞击飞机、暴力劫持飞机等。
3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3.1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1.1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山机场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舟山海事局、武警舟山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2012部队、普陀山机场公司、中航油舟山供应站负责人及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
3.1.2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日常工作。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先行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组以及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
3.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3.2.1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急需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相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救援工作;以及协调驻舟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2.2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接收来自各种渠道的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的报告,请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将该信息通报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练;负责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3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区域的治安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救助被困遇险人员,参与核对遇难人员;组织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排除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开展对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等原始位置照相、绘图等勘察取证工作,配合清理事故现场。
(2)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运输车辆设备,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航空器残骸的牵引、吊装、运输等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运输。
(3)市卫健委: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急救治疗,确保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及救护车辆的调派;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完成救治工作;防止和控制现场传染病的传播。
(4)市应急局: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协调市应急指挥平台对接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和现场;督促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落实,参与民用航空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工作。
(5)舟山海事局:承担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
(6)武警舟山支队: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暴恐袭击时的核心区武力突击任务。
(7)市消防支队:负责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生命救援及火灾扑救工作。
(8)中国人民解放军92012部队:协助舟山普陀山机场8公里以内区域的民航应急救援工作和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境内(包括海上)时候的搜救工作。
(9)普陀山机场公司: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疏散旅客,稳定旅客的思想情绪,协助公安、武警维护机场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秩序,积极配合相关救援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10)中航油舟山供应站:参与航空燃油有关的救援工作。
(11)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参与本公司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救援工作。
3.2.4专业救援工作组
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专业救援工作组:
(1)消防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全市消防力量和机场专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负责航空器场内迫降时防火处置准备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舟山市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现场救护点的设立和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进一步转运医院治疗。
(3)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公安部门和机场分局的公安人员组成。负责在划定区域范围布置安全警戒,保护现场;负责组织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先期调查组。由市应急局、民航浙江监管局及其他参与单位组成。负责对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展开先期调查;重大紧急以上等级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华东管理局调查组接管调查工作后,先期调查组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5)航空器搜救组。其中陆上搜救组由有关县(区)负责组建;海上搜救组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建。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机场和航空器营运人组成,涉及国际航班或有港澳台、外籍旅客时,有关的港澳台事务部门和涉外部门参加。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和受损设施处置工作;处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国际航空器失事时,海关、边检和保险公司分别做好货物报关、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核实、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有关事宜。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预警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加强信息监测、预测,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报告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收到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时通报普陀山机场公司,普陀山机场公司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告浙江省机场集团公司和民航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负责通报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并向省政府报告。
4.2.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应急救援程序
5.1预案启动
发生I级、II级、III级、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和实施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视情请求省应急力量支援。本预案启动时,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5.2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舟山普陀山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应急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当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指挥。
5.3现场应急处置
针对舟山普陀山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点8公里范围区域外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8公里范围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以机场应急处置力量为主,必要时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请求市政府获取外部支援力量。
5.3.1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普陀山机场公司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机场附近消防队伍接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5.3.3医疗救护
事发地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抢救伤员工作。
5.3.4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
5.3.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
5.3.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5.3.7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组织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或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5.5应急结束
5.5.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5.5.2应急结束程序
I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II、III、IV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5.6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后,并上报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期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通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6.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
6.3物资装备保障
普陀山机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宣传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及普陀山机场公司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2培训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普陀山机场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
6.4.3演练
原则上应每三年组织一次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组织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航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
7.2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7.3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舟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7.4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普陀山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7.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舟政办发〔2006〕156号)同时作废。
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年修订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南通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民航江苏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队、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相关保险机构、民用航空相关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1.1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宣传口径,协调媒体宣传,引导社会舆论。
2.1.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2.1.3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2.1.4市公安局: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现场保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
2.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市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援人员、车辆的运输保障工作。
2.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开展飞行事故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1.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2.1.10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火化相关工作。
2.1.1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2.1.12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事故中涉外情况、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
2.1.13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2.1.14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市水利局:协助做好坠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市国资委:指导机场做好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参与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指挥工作。
2.1.17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责任区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武警南通支队: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1.19南通海关、南通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根据各自职能,处理国际航班失事后,报关货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等事务。
2.1.20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21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应站: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事件的处置。
2.1.22相关保险机构:处理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事务。
2.1.23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飞行事故有关资料。
2.1.2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和保障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救助与安抚。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南通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担任;事故发生在南通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外的,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受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其主要职责是:对起火航空器组织扑救;对失踪人员和航空器组织搜救;组织抢救伤员和安全撤离有关人员;尽最大可能保护好航空器事故现场;保护好失事航空器有关财物;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民航有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要求,发布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通信保障组
由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运营商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人员和设备,确保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顺畅。
(3)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负责与民航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4)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实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对事故伤员的救援;负责伤员检伤分类、现场救治、伤员后送及后续治疗,最大程度地抢救生命。
(5)水上搜救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水上搜救工作。
(6)现场施救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
(7)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储备、运输、提供,以及协调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关物资、设备及车辆。
(8)涉外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依据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妥善地处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营运人、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参与事故处置过程,配合航空器运营人做好遇难者的遗体火化、伤者的治疗和理赔等善后工作。
(10)事故调查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3应急响应和处置
3.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省政府,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
3.2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本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2.1Ⅰ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范围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Ⅱ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2.3Ⅲ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2.4Ⅳ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3应急响应程序
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通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苏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机场等通信联系。根据信息收集汇总情况,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判定事故等级,决定启动何种响应。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1Ⅰ、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准备,赶赴事故现场,在国家、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2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准备,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组,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3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南通机场应急预案和本预案。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3.4先期处置
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县(市、区)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5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现有应急救援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需提高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时,参照应急响应等级,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3.6现场处置
现场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情况,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飞机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3.7应急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8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9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度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救援。
3.10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11应急终止
3.11.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指挥机构批准,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12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事故现场的清理,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3.13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3.14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4应急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装备保障
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2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房产担保贷款协议
4.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4.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条件。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
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演练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6附则
6.1名词解释
6.1.1航空器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6.1.2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6.1.3航空器运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6.1.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奖励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3.2责任追究
——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9日印发的《南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9〕151号)同时废止。
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运城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际航空公约有关规定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科学处置、分工协作、高效应对。
1.5事故分级
参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照伤亡人数、经济损失、航空器损坏情况、社会影响等,将运城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分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飞行事故,详见附件5。
2运城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体系
在较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增设运城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2.1运城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民航机场建设中心主任、运城民航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民航机场建设中心)、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外事办、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运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运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运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运城海关、市无线电管理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运城银保监分局、民航山西监管局、运城民航机场有限公司、市通联办、中石化运城分公司、涉事航空器承运人(或代理人)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成
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市现场指挥
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市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3。
3监测和预警
运城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负责以运城机场为中心半径50公里内的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监测和预警,50公里外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周边空中交通区域调度室向空管部门通报,空管部门在监测到或接到通报后,立即报告运城机场,运城机场视情况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航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准确、主动逐级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并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运城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4.2先期处置
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机场管理机
构应及时将旅客、机组人员和地面受影响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对机载的危险品货物及周边地面危险和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事发地人民
政府组织和调集有关救援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实施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力
量进行支援。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事
故现场,方便应急救援结束后的事故调查工作。
4.3应急响应
按照运城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市级响应条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二、一级响应。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4.3.1三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达到三级启动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相关指令,并派遣相关人员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相关单位等组织救援,视情况提供支援。
4.3.2二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达到二级启动条件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协调: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挥公安、消防、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4)指挥到达现场的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相关卫生防疫工作;
(5)组织获救人员及受事件影响人民群众的疏散、转移;
(6)指挥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组织对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8)指定现场联络人及通信方式;
(9)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并严格执行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施救;
(10)市指挥部做好事故扩大的应急准备。
4.3.3一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达到一级启动条件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一级响应,市指挥部立即向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当指挥权限转交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3.4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指令,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响应终止。
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迅速收集、汇总、核实事故及相关信息并报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6后期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
总结评估,提出措施及改进建议。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健全联络机制,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现场指挥部与市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事故应急现场区域通信不畅时,市通信建设联合办公室和市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应急工作的通信联络,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通信通畅。
7.2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及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飞行事故。
7.4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门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按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5技术保障
民用航空部门、机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2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民用航空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8.3演练
市指挥部每3年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工作。每次演练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机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
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
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9.2预案管理
结合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定期组织评估,符合修订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
时组织修订。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市民航机场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与航空器相关的突发事件,充分整合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以下简称“两场地区”)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各驻场单位间的协同,增强两场地区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能力,保障两场地区公共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两场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两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
1.3.2本预案指导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机场海关、边检、检验检疫、航空油料公司、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等各驻场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3.3机场各应急联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根据有关预案,制定相应处置规程,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5预案体系
1.5.1本市机场地区的应急预案体系,由《上海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两场地区预案”)、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具体的应急处置预案(规程)等组成。
1.5.2两场地区预案定位为市级基层应急单元预案,是两场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指导驻两场地区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处置规程的主要依据之一。该预案由机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机场应急办”)组织编制和修订,经上海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场应急委”)签署,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报国家民航局审批。
1.5.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是分别为应对两个国际机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而制定的计划和程序,侧重明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职责、流程、要点等。两个预案分别由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定和修订,报机场应急委审定后,按要求报国家民航局审批。
1.5.4机场地区应急处置(预案)规程(以下简称“处置规程”)是两场地区各应急联动单位依据本预案、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相关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人员设备组织、技术保障方案等。处置规程由各联动单位制定,分别报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总体评估
2.1基本情况
上海是中国重要的门户口岸,连接世界的桥梁纽带,也是中国大陆首座同时拥有两个国际机场的城市,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分别位于城市的东西两侧。据最新统计显示,这两大机场每年共保障飞机起降近60万架次,实现旅客吞吐量接近8000万人次。其中,浦东国际机场货运量排名全球机场第3位,客运量排名全球机场第20位。
2.2突发事件成因
经评估分析,两场地区可能发生或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类型包括:
2.2.1自然灾害类
主要包括台风、大雾、暴雨、潮汛、冰雪天气等。
2.2.2事故灾难类
(1)航空器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冲出或偏离跑道、航空器地面火灾等。
(2)机场建筑物火灾。主要包括机场候机楼火灾、机场停车楼火灾、航空油库、加油站、油井火灾、维修机库火灾、货运仓库火灾、大量溢油火灾等等。
(3)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泄漏事故、供电系统故障、航班信息系统故障、助航灯光系统故障等。
2.2.3公共卫生事件类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感染物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泄漏等。
2.2.4社会安全事件类
(1)治安群体性的事件。主要包括大面积不正常航班、旅客群体性的事件等。
(2)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被劫持、航空器受爆炸物威胁、候机楼遭受爆炸物(不明物体)威胁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中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3组织指挥体系
3.1机场应急委
3.1.1为了加强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2009年,经市政府同意,两场地区成立了机场应急委,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决定和部署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1.2机场应急委由两场地区各相关驻场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成员单位包括: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公司、民航华东空管局、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三支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浦东支队、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航空公司运营协会等。机场应急委主任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担任。
3.1.3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通过签署《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应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入委员会备忘录》,明确机场应急委委员和联络员名单,确定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相对接的应急联动部位,并授权上述机构和人员参与机场地区应急管理和应急联动处置。
3.1.4机场应急委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委员、成员单位或机场应急办提出,经机场应急委主任批准,由机场应急办承办。
3.2机场应急办
3.2.1机场应急办是机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监控中心。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机场应急办工作。机场应急办按照有关要求,健全机构,配备人员。
3.2.2机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两场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应急管理。承担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机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检查和监督“测、报、防、抗、救、援”工作;指导、督促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编制和管理;规范两场地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两场地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对口联系市应急办。
3.2.3机场应急办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机场应急办成员提出,经机场应急办主任批准,由机场应急办召集。应急处置行动中,机场应急办应当派员前往现场指导、观察,并负责召集事后总结会议。
3.3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3.3.1两场地区设立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平台。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由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指挥中心,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三位一体”构成,与各单位的应急联动部位建立应急联动关系。
(1)机场公安指挥中心,对口联系市应急联动中心,是两场地区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处置信息交互平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机场地区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部直接与市应急联动中心沟通信息。机场公安指挥中心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等的信息沟通,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信息保真。
(2)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场内应急联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应急现场的即时和先期处置。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指挥中心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3)机场公安指挥中心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机场应急办负责搞好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一个平台、两个中心”之间的协调。
3.3.2应急联动单位即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驻场的非成员单位加入机场应急委后,直接成为机场应急联动单位。
应急联动单位应当授权其值班机构或生产调度机构,作为应急联动部位,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建立应急联动关系,在预案衔接、通信联系、运作模式等方面,建立一体化、协调化的机场地区应急联动机制。
4应急预警
4.1航空器事故预警
本预案所称的航空器事故预警,是指航空器出现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预先判断。
4.1.1航空器事故预警程序
(1)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事故预警应当依据两场地区预案以及航空营运人(代理人)有关预案,由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会同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民航华东空管局运行部门研判后作出。
(2)事故预警等级包括不可能发生事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发生特大事故。
(3)由机场应急联动中心通知机场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并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或民航华东空管局运行部门有权单独进行事故预警,按上述程序通报各相关单位。
4.2气象灾害预警
4.2.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对机场运行可能受到不正常的气温、降水、能见度等气象灾害影响而发布的预警。
4.2.2除市气象信息部门、市有关灾种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外,民航华东空管局应当向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气象类自然灾害的信息,包括本机场以及影响本机场运行的其他机场的气象信息。
4.2.3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民航华东空管局汇总、分析气象类自然灾害信息,并向各应急联动单位发出预警。
4.3其它预警
4.3.1对其它突发事件预警,在可能情况下,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会商有关主管单位后作出。
4.3.2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处置中,对可能进一步严重恶化的突发事件状况,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判断、及时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5.1.1所有驻场单位发生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通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驻场空管、航空公司、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驻场武警、消防、医疗、运行保障、事发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部位,各联动单位按照两场地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
5.1.2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预案要求,报告机场应急委、市应急联动中心,通报机场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通知事发机场的应急指挥人员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需要调用本市相关应急资源时,由参与两场地区应急处置的联动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批准后,统一报请市应急联动中心支援。
5.1.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即以该指挥部为信息枢纽,进行与各联动单位以及相关上级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补充并提供后方支持。
5.2应急联动处置
5.2.1单一联动单位无权,超过处置能力范围,或者采取的应急措施将明显影响机场运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时,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即启动机场应急联动机制,为事发单位、人员组织提供应急联动服务。
5.2.2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有权且能够独立自行处置突发事件的,由该单位自行处置并承担事件处置责任,同时将信息通报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5.3应急指令
5.3.1紧急出动:各联动单位应急人员、装备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到事故现场。
5.3.2集结待命:各联动单位的人员、装备在指定的集结点集结,等待进一步指令。
5.3.3原地待命:各联动单位的人员、装备在本单位集结,做好紧急出动准备。
5.4现场组织
5.4.1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一名、总指挥助理若干、参与事件处置的主要专业队伍指挥员组成。其中:
(1)总指挥: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浦东或虹桥机场管理机构最高负责人担任。
(2)总指挥助理:由机场运行中心、机场公安指挥中心各一人(公安派出人员兼任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信息联络员),以及总指挥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空中运行指挥组:由民航华东空管局、涉险航空公司组成,指挥员由民航华东空管局派出(适用于航空器事故类)。
(4)航空保障组:由涉险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代理人组成,指挥员由航空器营运人派出(适用于航空器事故类)。
(5)出入境检查管理组:由空港地区办、机场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组成,指挥员由空港地区办派出(适用于非公共卫生事件)。
(6)疫情控制组:由机场检验检疫局、空港地区办、卫生监督所、机场医疗急救部门等组成,指挥员由机场检验检疫局(口岸疫情业务)或空港地区办(国内疫情业务)派出。
(7)公安业务组:由机场公安分局、驻场武警组成,指挥员由机场公安分局派出。
(8)消防救援组:指挥员由事发机场消防部门派出。
(9)医疗救护组:指挥员由事发机场医疗急救部门派出。
(10)新闻和信息管理组: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管理部门、事发机场管理机构对外宣传管理部门、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组成,指挥员由机场集团对外宣传部门派出。
(11)现场恢复组:由机场运行保障部门、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组成,指挥员由机场运行保障部门派出。
(12)先期调查组: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用于航空器事故)或其他行业事故调查部门、市安全监管局或本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机场公安分局等组成,指挥员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派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以此为指导,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不同,明确具体的现场指挥部的分类设置。
5.4.2指挥权力代行和移交
(1)上述指挥人员中,若总指挥未能到场,按序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长、机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机场总值班代行其权限,或由总指挥指定他人代行其权限;若各组指挥员未能到场,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根据现场人员到场情况,指定人员代行其权限。
(2)上述情况适用于由两场地区负责现场指挥部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的不同,应当由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现场指挥的,在有关人员到达后,依据本市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移交现场指挥权,总指挥和各组指挥员按照规定作相应变更。
5.4.3现场指挥程序
(1)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通知各有关联动单位到场处置的同时,派员到达现场,确定现场指挥位置,建立指挥所或树立指挥标识。
(2)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就位,各组指挥员到指挥所报到,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建立与各组及上级有关应急机构的指挥联络关系。
(3)参与现场处置的各应急联动单位到各组报到,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4)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在各组指挥员的协助下,对紧急事件现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等级,确定拟采用的相应响应等级。若需要援助,应当立即报市应急联动中心,请求支援。
(5)各组指挥员根据现场情况,对本组能够调用的人员、装备、物资、信息等是否满足现场处置需要进行评估,若需要援助,报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请求市应急联动中心支援。
(6)按照本市专项、部门预案规定,应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现场指挥工作的,在上述部门抵达后,向其移交现场指挥工作。
5.5现场指挥所标识
现场指挥所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事故现场设立,以应急指挥车、指挥旗帜等为位置标识。
5.5.1现场指挥所是公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的场所,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及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到指挥所报到,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1)应急指挥车。车身橙色,两侧有“机场应急指挥”字样,车顶开启闪烁绿灯。
(2)旗帜标识。橙色,一侧有“机场应急指挥”字样。
5.5.2指挥所配置总指挥、应急人员通用服饰、指挥用通讯设备、指挥用图表、直升机着陆地点标志等。
5.6现场管理
5.6.1机场应急现场警戒区域分为中心警戒区和外围警戒区。
(1)航空器紧急事件中心警戒区为以航空器失事或泊放点为圆心,原则上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非航空器紧急事件的警戒范围,由相关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报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决定。核心区域由事发单位或相关专业处置力量牵头实施疏散,其他区域由机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疏散。
(2)外围警戒区即伤员分类和急救区域、人员及设备集结区域、工作人员现场休息区域,其位置和范围由现场指挥部视情决定。
5.6.2警戒区域出入规定。以下人员,凭规定服饰和标识出入警戒区域:
(1)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着橙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总指挥”。
(2)公安人员。指挥员着蓝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公安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其他公安、武警人员凭制服出入警戒区域。
(3)消防人员。指挥员着红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消防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其他消防人员凭消防制服出入警戒区域。
(4)医疗人员。指挥员着白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医疗指挥”。参与应急的其他医疗人员凭医疗人员服饰出入警戒区域。
(5)机务维护、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可凭其工作服饰进入警戒区域。
(6)其余应急保障人员需出入警戒区域者,经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或总指挥助理批准后,着应急保障人员通用识别服饰进入。通用识别服饰为橙色,文字标识为“应急保障”。
专业队伍指挥人员负有判别进入警戒区域的相关专业人员身份或资格的责任,无关人员由公安分局负责清场。
为实现现场的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使用应急专用证件。经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或总指挥助理批准进入的人员,由机场公安分局发证后,凭证进入。
5.6.3应急通道和待命区域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两场应急预案规定,开辟当次事件的应急通道和待命区域。应急队伍应遵照指令行动,减少对机场运行的干扰。
(2)现场应急通道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守卫,机场护卫部门协助。在机场公安分局到场前,由护卫部门负责守卫。公安、护卫部门自接到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开放通道的指令后开启应急通道,并按照《警戒区域出入规定》,实施通道控制。
(3)援助队伍到达应急通道口时,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进,并进入已确定的待命区域。
5.7机场关闭与开放
5.7.1机场部分或全部关闭、重新开放等,由现场指挥部(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征求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有关运行管理部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联动单位意见后,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作出决定。
5.7.2机场部分(或全部)关闭(或开放),应当发布航行通告的,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与华东空管局接洽,发布航行通告。
5.8运行区域保护
5.8.1机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进入机场控制区域的应急人员或车辆的管理,限制其进入应急处置区域,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机场专业部门等协助和配合。
5.8.2应急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或靠近航空器起降或滑行区域时,应当通过机场运行指挥中心征得空管部门许可。
5.9通信组织
5.9.1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当建立专用无线应急通讯频道。专用频道仅用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内部以及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与专业部门指挥室、指挥员之间的联络。
5.9.2各专业应急队伍内部使用日常工作频道进行无线通讯联系。与各专业队伍对口联系的支援单位也使用相应专业队伍的日常工作频道,相关设备由机场专业部门提供。
5.9.3参加机场应急处置的各个单位装备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联网。所有通讯设备必须保持畅通。
5.9.4应急现场指挥所配备足够数量的对讲机,供指挥人员使用。
5.9.5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本人手机,且手机号码与《上海机场应急通讯手册》所录号码一致。指挥人员手机作为现场无线通讯系统的备份。
5.10公共交通保障
当机场区域处置紧急事件,需要本市公共交通资源支援时,参照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公共交通应急配套预案》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报请市交通港口局协调支持。
5.11应急结束
5.11.1当危险源消除,遭遇危险的设施和人员所受威胁已解除,状况不再恶化,并已落实常态管理措施后,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11.2应急结束前,若部分应急联动单位在现场处置任务已完成,经总指挥决定后,可先行撤离应急现场。
6后期处置
6.1人员安置和家属接待
6.1.1航空器事故和航班取消,旅客或其他伤亡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和家属接待由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负责,必要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指派有关单位协助。
6.1.2其它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受影响人员(包括旅客)的应急疏散和安置,按序由肇事方、事发财产或物业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发财产或物业的业主方、现场指挥部负责。
6.2受损设施恢复
6.2.1残损航空器搬移
(1)残损航空器搬移的责任属于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两场地区搬移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机场管理机构按需提供搬移设备设施。
(2)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征求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的意见,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作出搬移决定。搬移决定一经作出,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应当立即对航空器卸载,并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搬移作业。
(3)在不影响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当尽快实施航空器搬移,尽早恢复机场正常运行。
6.2.2其他受损设施恢复
(1)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中受损设施的恢复,待事故调查完毕,由业主方、使用方、肇事方协商决定。
(2)对机场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受损设施,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有权指定业主方、使用方、肇事方或其他机构及时进行抢修。
6.2.3机场恢复正常运行前,公安、保安(护卫)部门对失事区域无关人员进行清场,确保安全。
6.3调查与总结
6.3.1突发事件调查或总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
6.3.2肇事方、事发财产或物业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发财产或物业的业主方等相关单位应配合事件调查和总结。
6.4新闻和信息管理
6.4.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现场的新闻活动管理,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但基于安全考虑,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闭区域一般禁止新闻采访。
6.4.2由于突发事件影响机场运行,应告知受影响或即将受影响的两场地区有关机构、人员(包括旅客)的,立即由现场指挥部作出决定并通知;告知社会公众的,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告知内容,按照新闻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6.4.3现场指挥部新闻和信息管理组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或其他相关部门,搞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6.4.4由新闻和信息管理组(或现场总指挥或其代理人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对外宣传的稿件、接受采访对象的统一管理。未经现场指挥部许可,驻场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1.1本预案每3年例行修订一次。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案修订建议,经规定程序报批后生效。
7.1.2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每3年例行修订一次。在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实战后,及时组织修订。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议对两场地区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按前述程序进行。
7.1.3在本预案及两场地区应急预案修订后,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处置规程应作相应调整,并将修订部分上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单位自行修订处置规程的,应当及时将修订内容上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7.2应急演练
7.2.1浦东、虹桥国际机场每2年分别举行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若在2年中发生综合性应急处置实战的,则将实战计作演练。
7.2.2未举行综合演练、未发生综合性应急处置实战的年度,应当组织一次桌面演练。
7.2.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由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制定,经机场应急办核准后实施。
7.3应急工作监督
机场应急委每3年对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处置规程完善程度、人员素质、装备配备、队伍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应急联络效果等进行一次检查。
7.4应急通讯手册
7.4.1由机场应急办收集信息,并制作《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作为机场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急联络之用。其内容包括:
(1)本市有关单位值班电话。
(2)民航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值班部位及负责人电话。
(3)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两场地区各应急联动单位值班部位及负责人电话。
7.4.2机场应急办对《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的内容,每半年核对一次,并通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其间,发生人事变更导的应当及时通报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7.4.3《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每2年重新印发一次。发放范围为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各应急联动单位(联动部位)、机场应急委委员、机场应急办成员。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实行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技术,提高飞行事故防范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及《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1.5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包括飞行事故和地面事故,以及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紧急情况。参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
(1)造成30人(含本数)以上死亡或失踪。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设施(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5.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3—29人死亡或失踪。
(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设施(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电站、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
1.5.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1—2人死亡或失踪。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1.5.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人员受伤。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1.6预案体系
巴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巴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救援队伍制定的工作手册和救援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级层面组织领导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巴中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部署、指挥调度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应对处置等工作。
2.1.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组织指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实行以专项指挥部应对为主的扩大响应,成立巴中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机场和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组。
2.2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负责机场工作的副市长
负责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航空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省级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统筹部署、指挥调度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事故救援、应对处置工作。
2.2.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应急委、省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日常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市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各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负责收集汇总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与省级层面工作组、民航管理部门和市指挥部对接。负责市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应急处置开展情况、汇总事故情况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党委和政府;承办市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市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2.3.2抢险搜救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搜救。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展抢险搜救;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2.3.3医疗救治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做好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2.3.4治安保卫组
开展事故现场管控;开展事故所在区域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的事件;开展事故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避难和临时安置地等重要场所安全保卫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武警巴中支队)
2.3.5交通保障组
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调配应急车辆,疏散转移事发地周边群众,运送应急处置队伍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辖区内运输企业)
2.3.6通信电力保障组
负责事故现场电力和通信保障;组织抢修供电、通信等设施。(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员单位: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等单位)
2.3.7技术保障组
负责进行事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事故现场情况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隐患排查巡查;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巴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行业(单位)专家)
2.3.8新闻管理组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媒体活动实施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事故信息和新闻发布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4县(区)政府(现场指挥部)
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恩阳机场公司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事故预防工作贯穿民用航空飞行各个环节,切实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力量,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恩阳机场公司要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各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及时上报非正常事件信息。
3.2.2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民航西南管理局、恩阳机场公司、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航空公司及县(区)政府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②根据处置需要,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民用航空器事故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给予妥善安置;
班组鉴定表
③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
④调集、筹措所需救援物资及设备;
⑤加强有关区域的警戒和管控;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解除预警
当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3.3应急响应
3.3.1信息报告与通报
(1)县(区)发现事故并报告的情形
县(区)发现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后,应按程序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省政府和民航西南管理局报告。
县(区)报告方式:15分钟内先电话报告,后应书面报告,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方式: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以内书面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做好续报工作。
主要内容: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组和乘客人数;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航空器类型、型号和登记标志;飞机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搜救进展情况、伤亡人数、航空器损坏情况;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进一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报事故的情形
市政府在接到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报的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启动市级相应等级应急预案。
3.3.2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当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3.3.3应急响应程序
原则上,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由市委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组织指挥应对。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开通与省级相关部门、民航西南管理局指挥部等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②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级相关部门、民航西南管理局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传达上级部门处置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指令;
④协调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⑤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市指挥部报到;
②组建工作组,根据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
(3)事发地县(区)政府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启动并实施县(区)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当应急处置工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上级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支援时,由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
3.3.4航空器搜救
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市范围的失事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具体搜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5信息发布
新闻管理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有关信息。
3.3.6应急通信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之间开通固定座机专用应急电话,市指挥部成员的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3.3.7应急结束
(1)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②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③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④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⑤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⑥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⑦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⑧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市级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市指挥部向现场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分析评估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在市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恢复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3.4.2事故调查
市指挥部协调配合国、省处置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民航主管部门等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支持。
3.4.3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事故调查组。
4.应急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4.2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恩阳机场要按照规定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3救援队伍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加强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抢险救援主力军和市级专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骨干力量。
(3)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处置力量。各乡(镇)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
4.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要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本预案的编制。
5.2预案衔接与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本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5.3预案演练
本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建立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公布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恩阳机场公司要加强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奖补与责任追究
7.1公民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7.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